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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图]11月起实施新机动车号牌标准           
11月起实施新机动车号牌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10:48:23

    2007年11月1日起,由公安部颁布的新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实施,此前于199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同时废止。新标准对号牌分类、登记编号编码规则、制作技术和安装使用等规定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新标准调整了大型汽车号牌(黄牌)的使用范围,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由原核发“小型汽车号牌”(蓝牌),调整为核发“大型汽车号牌”(黄牌)。对原来已经领取了蓝牌的中型载客汽车,在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时换发,除此以外不强制换牌。这项规定调整后,一段时间内道路上可能会存在路面上行驶的中型载客汽车有的悬挂黄牌,有的悬挂蓝牌的情况,这种情况会逐步随着换牌而统一。此次中型客车核发、换发黄牌均为“京E”号段(如今后启用其它号段另行公告),行驶证登记车型不变,仍为中型客车,不受大型客车交通限行规定的限制。
    二、新标准取消了外籍车号牌(黑牌)种类,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在京申请机动车牌证的外国人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改为核发普通民用号牌。对原核发外籍车号牌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换发,除此以外不强制换牌。外国人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机动车牌证,仍到车管所外事科办理。
    三、新标准修改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编码规则,允许字母在后五位编码中任意一位出现,但总数不能超过2个,增加了号牌容量,将解决部分地区号牌资源不足的问题。调整后,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特别是外省市车辆可能出现与目前不同的编码方式。
    四、新标准对临时号牌的式样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一种式样调整为行政辖区内、跨行政辖区、试验车、特型机动车4种式样,并且将有效期的位置调整到号牌的正面。调整后,原来在交通支、大队交通科办理的新车移动证改为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由支、大队车管站核发。申请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为: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车辆来历凭证;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核发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牌有效期为7天。

链接一
临时行驶车号牌样式
一、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使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正面


反面

二、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使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正面


反面


三、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正面


反面



四、特型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正面


反面

链接二
                    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程序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交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和检验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机动车档案。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
   (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京A号牌摩托车,机动车转移后使用性质改变为出租、公交营运(小公共)、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的,以及机动车转出和进口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国产京B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远郊区县的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的车管站办理;
   (三)其他机动车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经买卖交易办理转移登记的汽车并且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可以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管所办公窗口办理。
    六、办理时限
     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除外。
    七、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八、其他规定
   (一)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本市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可以不用加盖单位公章,在盖章处注明“经办人:”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
   (三)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申请柴油车(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审查并收存其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入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四)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外省市地方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五)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
   (六)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链接三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一、办理地点
   (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车管站办理。
    二、办理时限
   (一)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单独补领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收取1元/个,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四、提交的资料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四)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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