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载电台租赁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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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F166通信…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9 17:42:39  |
车载电台租赁管理规定
(2007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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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用户租赁车载电台(以下简称车台)的需求,并规范管理用户租赁车台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1、租用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为法人团体。
2、租用方获得租赁的车台后,即自动成为《RF166无线信息通信网》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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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方需如实正确填写《租赁车台申请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获得租赁车台资格,向本公司缴纳人民币1680.00元车台押金后,即可获得一部“CLT-8型”车载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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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台租赁天数自车台租用之日起至返还车台之日止。
2、车台每日租赁费用按实际使用天数采取分段计算,具体如下:
(1)租用期90天(含)以内每日租金为人民币10.00元;
(2)租用期91天(含)以上180天(含)以内每日租金为人民币5.00元;
(3)租用期181天(含)以上每日租金为人民币3.00元。
3、车台实际租赁总费用采取累计方式计算。
4、当租赁费已冲抵完车台押金金额时,租用方须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否则本公司有权将该车台关
闭并收回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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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租用方须遵守《RF166无线信息通信网会员与车台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车台必须安装在租用方在我公司登记的机动车辆上,不得自行拆卸、挪置其它车辆上或其它场
所使用。
2、如车台发生故障须及时到本公司指定地点维修,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3、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管理规定。
4、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和维护通信秩序和交通秩序。
5、遵守车台信道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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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针对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相关法律规定和《RF166通信网会员与车台管理规定》的会员,本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批评、劝阻、警告、暂时关闭其车台、永久关闭其车台、吊销其会员会籍证(代电台执照)、向国家有关执法机构举报、移交国家执法机关处理等。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租用方负责。 |
| 六、租用方保证返还的车台必须完好无损,主机及配件不得丢失或损坏,如有丢失或损坏,租用方需
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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